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三)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四)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四)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第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