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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2015

文章出处: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表时间:2015-09-28 09:22:30

工伤索赔没签劳动合同 可用考勤记录等证明
       明确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亮点一:按建筑项目参保 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不参与竞标
       根据新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亮点三: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
《意见》明确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亮点四: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意见》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亮点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协作机制
要求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答
“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怎么样?”

答: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7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和2.0%(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二类行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三类行业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石油石化等)。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二、三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比例,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人月均缴费额为15.64元。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除深圳市外,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二、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答: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环节。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有7种情形,应视同工伤的有5种情形,如有3种情形则不得认定工伤。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需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结论为认定依据的,在未作出有关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将暂时中止。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劳鉴委应在受理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工被借调到新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相互之间的补偿办法。

“三、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可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原则体现了分散工伤风险的宗旨,如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全部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少部分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单位分担部分赔付责任原则要求其做好工伤预防、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5至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四、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生活功能。因医疗、康复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康复的,应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在定点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不设封顶线、符合规定目录100%报销,辅助器具费在国内市场普及型支付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天数计发。职工在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或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鉴委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劳鉴委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有关工伤医疗待遇。

“五、因工伤残待遇的具体有哪些?”

答: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1至10级伤残均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7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1至4级伤残职工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选择办理工残退休,也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均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7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条件(死亡或者领取养老退休金);如经鉴定符合1至4级生活护理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丧失条件(死亡等),标准分别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5至6级伤残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至10级伤残职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终止,以保障其就业权利。5至10级伤残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分别按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六、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度为53.91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以享受,其领取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发放至领取资格丧失为止(比如配偶再婚、小孩年满18周岁、老人死亡等),其中配偶标准为40%,其他亲属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职工本人工资的100%。此外,1至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其中,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将参照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并从2013年12月起在上述基础上每人定额加发150元/月,并纳入今后的年度调整基数。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起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执行。其中,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从2014年1月起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300元/月的,将按照300元/月计发。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是指在单位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低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如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七、发生工伤保险事项争议怎么办?”

答: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的。有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再依法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级劳鉴委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再次鉴定的救济权利。
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工伤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违反工伤保险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人社局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加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少报缴费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调查的法律责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调查核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人社局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骗保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采用虚假证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社局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有权向人社局或者地税机关举报投诉;当职工发生工伤了,单位将要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也就是说,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其赔偿标准与参保职工也一样,不同之处在于全部由单位负责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则在补缴后新发生的待遇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金的待遇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于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先行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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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9-28 09:22:30  【打印此页】  【关闭